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工作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第四条 国标代码:4153014649
第五条 学校性质:民办(非营利性)
第六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
第七条 学校学制:三年
第八条 学校官网:www.ynmhc.com
第九条 联系电话:0871-68314772
第十条 办学地址:
(一)富民校区:昆明市富民县大营街道杏林路1号
(二)安宁校区:昆明市安宁职教园区麒麟路19号
(三)昆明校区: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296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领导、各二级院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级招生政策,集体研究制定招生方案、招生计划,决策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处为招生工作常设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工作组,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检查,确保招生录取全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专业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专业与计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办学条件,统筹各省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状况科学制定,最终以云南省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2026年招生专业共22个,包括:口腔医学、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口腔医学技术、健康管理、护理、助产、中医养生保健、体育保健与康复、康复治疗技术、医学美容技术、中医康复技术、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眼视光技术、智能医疗装备技术、动物医学、药膳与食疗、宠物医疗技术、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各专业分省计划以各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学校严格按备案审批标准收取学费,2026年收费标准如下:口腔医学:19800元/年;临床医学:17800元/年;针灸推拿:16800元/年;其他专业:14800元/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的招生政策,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与填报志愿为主要录取依据,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期间,招生计划调整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专业录取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不设专业分数级差,相同专业志愿考生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考生投档到学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至同科类中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投档规定。
第十九条 所有报考考生须参加生源地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高考体检,未按要求参加体检者不予录取。
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考生不予录取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请考生慎报。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开展体检复查与资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凡发现报名材料、身份信息、体检信息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并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规处理。
第六章 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毕业证书,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七章 奖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全面落实国家及云南省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构建以奖、助、贷、勤、补、免、绿色通道为主体的多元资助体系,具体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校级奖助学金等,全力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程接受招生监督工作组及社会监督,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阳光招生原则。学校未委托、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宣传、录取等相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营利性招生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招生诈骗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监督投诉电话:0871-68305391。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处另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