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传媒学院

四川传媒学院

当前位置:四川传媒学院> 招生章程

四川传媒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5-05-06 18:07

四川传媒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四川传媒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和《四川传媒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四川传媒学院

2.办学类型及层次: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办学)

3.办学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学院街67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录取政策,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处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考试、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八条 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的1%。预留计划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用于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四章 录取原则及相关规定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四川省教育厅领导下,参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我校招生录取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2025年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实行顺序志愿投档模式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二条 我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加、降分后形成的投档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英汉双语播音)专业的考生外语成绩须达到100分(满分150分)及以上。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舞蹈类专业的考生,不同专业招收舞种有以下要求:

1.舞蹈表演:招收中国舞、国际标准舞、现代舞的考生

2.舞蹈编导:招收中国舞的考生

3.舞蹈教育:招收中国舞的考生

4.流行舞蹈:招收流行舞的考生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音乐类专业的考生,不同专业招收声乐唱法有以下要求:

1.音乐表演(流行演唱):招收音乐表演(声乐)流行、通俗唱法的考生

2.音乐表演:招收音乐表演(声乐)民族、美声唱法的考生

3.音乐学:招收音乐教育(声乐)民族、美声唱法的考生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体检要求

第十七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须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四川传媒学院招生处网站查询。

第二十条 我校在录取时,艺体类和普通类专业,均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投档成绩安排专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未满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艺术类投档成绩同分考生,按照专业总分、文化总分、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按比较结果安排专业。

第二十二条 对普通类投档成绩同分考生,按文化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低确定先后排序,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按比较结果安排专业。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校航空类专科空中乘务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的考生,因专业特点和行业要求,建议考生报考时参照以下条件:

(一)五官端正,肤色好,身体健康、身材匀称、性格开朗,举止端庄;

(二)身高要求:女生身高要求163-175cm;男生身高要求173-185cm;

(三)体重要求:体重(kg)=「身高(CM)-110」±「身高(CM)-110」×10%

(四)视力要求:眼球无变形,无色盲、色弱、斜眼,矫正视力1.0以上;

(五)面部、颈部、胳膊、手部、腿部无明显疤痕或印记, 肤色好,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

(六)口齿清楚,普通话流利,英文发音基本准确,听力不低于5米;

(七)行走正常无明显的O型腿、X型腿;

(八)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

(九)无犯罪史,无严重违纪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四川传媒学院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报到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我校人才培养的需求,部分专业在招生中设立招考方向(专业后加括号注明);学生毕业时颁发的毕业证书不显示招考方向,只显示招生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和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者,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二十八条 报考我校影视摄影与制作(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入校后不得转读其他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三十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具印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者,具印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四川传媒学院。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国家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学校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并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帮助渠道。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联系方式:

电话:028-87953006、87953008

传真:028-87907888

网址:http://www.scmc.edu.cn

学院官方微信公众号:SUMC-CHN

第三十四条 招生章程由四川传媒学院招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