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Sichuan Colleg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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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5年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5-05-12 10:02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5年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   章程制定依据

为确保学校2025年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一)学校名称: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二)学校性质:公办

(三)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层次:专科教育

(五)学制:3

(六)学历证书种类及名称: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七)学校举办者:绵阳市人民政府

(八)学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

(九)办学地点:四川省绵阳市教育园区教育中路1号(南园)、四川省绵阳市教育园区教育中路2号(北园)、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玉龙北街21号(西园)

(十)学校网址:www.scctcm.edu.cn

(十一)联系电话:0816-2394744(招生就业处)

第三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条  录取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有关录取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并对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录取规则

(一)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的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

(二)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如所填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凡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调剂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中,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作退档处理。同分排序规则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规则按生源地高考综合改革的政策、规定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三)调档比例:按国家或计划招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

(四)学校执行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

(五)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原)、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鉴于医药卫生类各专业的特殊性,凡是色觉检查异常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对高考投档电子档案及个人档案未能真实反映考生本人德、智、体情况的学生,我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调整专业直至退学处理。

(六)体育类考生的录取规则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招生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等具体信息,考生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或查询:

(一)学校招生信息网:zs.scctcm.edu.cn

(二)电子邮箱:208733487@qq.com

(三)招生咨询热线:0816-2394744   2390931

第七条  收费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八条  奖学金、助学金及贷款情况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多元化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奖学金、突出贡献奖、社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各项标准按国家与学校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第九条  监督机制

(一)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考生、家长、社会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学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录取工作。

(三)考生申诉电话:0816-2385109。

第十条  其他

(一)学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二)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三)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