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标识码:4165013956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院校地址:石河子市38号小区
第六条 招生层次:普通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七条 学院概况: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是2004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隶属于第八师石河子市,是一所集职本联办、高职、成教(含本科)、培训为一体的多层次、多形式的综合性公办职业院校。学院是国家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全国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全国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国家级“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兵团唯一入选)、首批“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新疆唯一入选的职业院校),教育部第二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立项建设单位、新疆唯一一所"定向培养军士生”的院校,兵团“双高计划”建设院校,已获教育部批复为兵团拟建的两所本科职业院校之一。
学院占地面积1219.83亩,设有党政管理机构10个,教学机构14个,教学辅助机构4 个,群团组织2个。开设3个职本联办专业,49个高职专业,有国家级重点专业5个,省级高水平高职专业群2个,牵头成立市域产教联合体1个,省级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4个,校企合作企业达300余家;设有10个国家级实验、实训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17660.04万元,图书112.64万册,建有校内理实一体化教学场所150个、生产(经营)性实训基地3个、校外顶岗实习基地160个。
建有杨建立劳模创新工作室、马光辉焊接大师工作室、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1个,兵团级“双师型”名师工作室、思政名师工作室等各类工作室10个;全国优秀教师1人,全国模范教师1人,全国技术能手2人,享受国务院特贴专家1人,省级各类人才18人,师市级各类人才22人。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个,可对46个工种进行中、高级工、技师的职业资格鉴定。建有国家通用语言测试站1个。
在兵团第一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荣获一等奖2项,三等奖3项。完成人才培养、社会培训和技能鉴定12万余人。学生荣获国家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项36项,荣获省级技能大赛153项。近五年,在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类大赛中荣获国家级奖项21项,省级奖项122项。教师荣获国家级荣誉及奖项32项,省级荣誉及奖项229项。持续畅通就业渠道,毕业生就业率96%,用人单位满意率达98%以上。
学校党委始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服务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努力打造党建与思政创新高地、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市域产教融合机制创新高地、名匠大师汇聚高地、现代商贸服务高地,全力打造西北领先区域一流的职业院校,当好兵团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冲锋舟”,为兵团经济质量腾飞贡献强劲力量,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提供兵团样板。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章程、录取规则、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录取结果等,并对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办,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和完成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普通高考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区、市)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各省(区、市)未规定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时,普通类、单列类考生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理工类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文史类语文、文综、数学、外语。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若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细则的,则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综合(三门选考科目总分)科目分数排序。三校生按照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成绩排序。考生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剩余专业计划数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录取分别按照《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单独招生章程》、《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招生章程》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定向培养军士生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教育部和各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定向培养军士生招生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有关规定执行,招收2025年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男生,志愿至少服现役满5年,其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各专业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联合下达的定向培养招生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 无外语语种招生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一)在意见中“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情况下,我院均不予录取。
(二)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的专业:护理、现代农业技术、学前教育。
(三)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数字媒体技术、民航安全技术管理。
(四)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的专业外,还包括建设工程管理、智能控制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予录取的专业:大数据技术。
第十八条 对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根据当地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报到时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延期一般不得超过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因参军或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入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办理完毕。
第五章 新生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年,财经类专业3000元/年,护理专业3900元/年。校企合作联合办学专业:计算机网络技术、现代移动通信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78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每人800元/年(六人间),如学院住宿条件发生变化,由学院统筹安排,住宿费根据变化后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如国家调整本年度收费标准,学院将按照新规定标准收取。
第六章 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学院实际,学院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院开辟“绿色通道”,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申请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资金。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及就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就业实行学院推荐、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取的双向选择就业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招生工作。
招生咨询电话:0993-2059596 2059569
网 址:https://www.shzv.edu.cn/
招生微信公众号: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
联系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五路185号
邮政编码:832000
第二十九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