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2025年高等职业教育
统招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5年高职统招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院校标识码、主管部门
学校名称: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院校标识码:4151014548
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 办学类型、学校层次、学校性质、学制、办学地址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层次:专科
学校性质:民办院校
学 制:三年
办学地址:四川省西昌市中航东路5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与决策,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统筹协调与规范管理。同时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专科(高职)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总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过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对于未完成的计划数,根据本校各批次录取情况,适当作生源地内调或调入优质生源集中的省份(市、区)。
第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生源省(市、区)的有关招生政策,实行“学校负责,招生管理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十条 考生凡曾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被我校正式录取,并已完成学籍注册手续的考生,如在校期间因学业考核不达标受到退学处理,或自主提出退学申请并经学校批准者,其学籍状态已发生实质性变更。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及教育资源配置的有效性,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上述情形考生自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我校将不再接受其后续报考申请。此条款适用于所有学历层次及培养类别的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普通类录取原则
1.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考试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数学两科中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2.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在安排专业时,因考生自愿放弃录取或其他原因退档产生的专业空缺计划,我校不再递补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体育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艺术类、体育类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艺术类、体育类录取,均需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相关省(市、区)划定的对应专业类别的录取控制线。专业成绩是指相关省(市、区)举行的艺术、体育类统考(由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文化成绩是指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其中文化成绩认可政策性加分。若相关省(市、区)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实行“文化素质+专业能力”的综合评价方式,综合成绩需达到相关省(市、区)的最低控制线。学校执行各生源省(市、区))录取投档政策。
2.在录取计划满额时,体育类考生若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比较高考文化成绩,若文化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照普通类高考文化成绩同分排序规则由高到低排序。艺术类考生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省级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若还相同,再按照普通类高考文化成绩同分排序规则由高到低排序。
3.所有艺术类、体育专业文理兼收,具体招收科类和计划数以生源地官方发布为准。
4.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调配原则与普通类专业调配原则相同。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区)制定的“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预录的主要依据。投档时,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四条 在已投档考生中,按相关规定录取少数民族地区的考生。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各生源省招生管理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我校所有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所有专业的学生以《大学英语》为公共必修课。
第十九条 考生可在投档后,登录各省(市、区)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本人投档情况。所有考生被正式录取后不得换录,也不再参加下一批次录取或征集志愿。
第五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我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注册报到要求详见我校新生注册报到须知。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六章 收费与退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三条 退费办法:学生报到注册按学年缴费标准交费后,因各种原因而自愿放弃就读的,其退费计算规则为:在扣除已读月份(每学年以10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就读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应计金额后,退付所缴学费和住宿费的余额部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计退。
第七章 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或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0元)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以及学校设置的各类奖学金等。
第二十五条 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平均每人每年3700元(三档分别为4900元、3700元、2500元)。学生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于每年9月向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评定一次。学校为所有在籍在读学生减免第三年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勤工俭学:学校通过与企业合作和学校预留岗位两种形式开展校内外勤工俭学活动,学生可根据需要申请参与勤工俭学,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
Q Q:1750301085
电话:0834-3808985、0834-8106666
传真:0834-3808875
邮编:615000
网址:https://www.scasc.cn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授权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考试院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考试院的规定为准。